来源: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:2023-04-17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
为维护广大学生利益,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,现就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侵害学生利益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1.不得假借托管、教育咨询、文化传播、家教、自习辅导等名义,未经许可,违规违法开展面向中小学生(包括3至6周岁儿童)的学科类校外培训。
2.不得打着素质拓展、思维训练等“旗号”,体罚、虐待甚至伤害学生,开展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外培训。
3.不得通过虚假宣传、夸大宣传、炒作考试通过率等方式,欺骗、诱导学生参加培训,包括违规组织面向在校大学生的“专升本”考试培训。
4.不得以虚标价格、虚假折扣等手段,将校外培训商业化,侵害学生利益。
对违反以上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,教育、市场监管、公安等部门将严肃查处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3年4月12日
(此文件主动公开)
原文链接:http://jyt.jiangxi.gov.cn/art/2023/4/17/art_81653_4655557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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